
道路客运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客运及站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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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客运车辆管理制度: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4、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5、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客车站外上客,揽客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应当认定为非法营运。法律客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三)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划入甲种一类。第二十三条 经营分工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并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确定其经营相应的客运线路类别。
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可以坐长途汽车可以带洗衣液,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坐长途汽车不能带的东西如下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规定第三十九条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2有可能。
.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要组织旅客下车;事后以及中途就餐、停歇后均须核实人数,方能开车。途中遇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组织旅客疏散。
法律依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三十二条 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前一小时内办理;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汽车是可以托运宠物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关于行李禁带品的第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异味)的物品属于行李禁带品,所以严禁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的定义,我国的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四种类型。因为社会治安的需要,现在我国各地***的主管部门一般均要求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须安装GPS设备。
第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以上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的内容。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旅客运输及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附属地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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